【中外玩具網?12月23日訊】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于近期宣布一項最終規(guī)則提議,明確何時可使用零部件測試,何種紡織產品被判定其鉛含量不得超過100ppm。如果在11月16日之前未收到嚴重的負面評價,則該規(guī)則將于2015年12月14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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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美國CPSC于《聯邦公報》上公布一則修訂,闡明2項現有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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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種紡織品被判定其含鉛量不得超過100ppm(16 CFR 1500.91(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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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時可使用零部件測試(16 CFR part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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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CPSC發(fā)布16 CFR 1500.91a規(guī)則,該規(guī)則宣布,只要某種材料未經過處理或未與其他材料摻雜或未經過有可能帶入鉛的處理,該材料不得超過2008年實施的《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101(a)部分中的基材鉛含量限制。在CFR 1500.91(d) (7)中第16部分,包含【各種纖維】的紡織品(不含后處理應用,包括絲印、轉印、貼花或其它印花處理)均可免除鉛測試。委員會此次在豁免中加入了染色紡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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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公布之日起,CPSC已發(fā)現句子"或其它印花處理"可能會被誤解為應用過程如印花,是此次豁免鉛測試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委員會已修訂了該條款,澄清染色紡織品,無論采取何種技術來生產該材料,無論以何種技術進行染色,都不需要進行涂料和基材的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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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CPSC發(fā)布了16 CFR 1109,確定了對兒童產品零部件測試的使用要求,以提供符合性證明(CoC)。CPSC指出,因為在該規(guī)則文本中提到的例子,該規(guī)則有可能會被誤解為,已舉例子中未明確指出的產品和要求,也就是涂料、兒童產品中的鉛含量和兒童玩具以及兒童用品的鄰苯二甲酸鹽含量,不需要進行零部件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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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1109 B部分中未明確指出的一個可接受零部件測試的例子為,玩具安全標準:ASTMF963中要求的涂料測試之外,玩具基材的可溶性重金屬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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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明解釋了生產商允許對B部分中描述的特定環(huán)境(涂料、兒童產品的鉛含量和兒童玩具以及兒童用品的鄰苯二甲酸鹽含量)和C部分(復合測試)之外的情況下使用零部件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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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1109的此次修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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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9.1(c)部分已做修改,明確B部分適用于B部分中明確指出的產品和要求,并非限制對化學成分進行零部件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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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9.5(a)部分已做修改,明確B部分以及C部分的要求只有在適用于B部分和C部分中明確的情況之下時方做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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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9.11(a)部分修改為玩具安全標準的最新版本:ASTM F96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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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9.13部分已做修改,添加了就不可接觸的零部件部分(16 CFR 1199)對委員會指導意見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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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直接最終規(guī)則,如果在11月13日之前未收到負面評論,則將于2015年12月14日開始生效。主要明確部分總結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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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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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S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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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外玩具網?www.023-dt.cn)